世贸社会条款与社会反抗
——社会运动如何抗衡世贸组织等国际机构的攻势
霍尔曼
要求把社会、环境和保障民主的条款纳入世界贸易关系的呼声,主要是来自北方国家和雇主联会。此外,来自工会和其他社会组织、非政府组织,也加进一把声音。
形成主张〔在贸易协议中加入〕社会条款的议论,主要有两类来源。第一类是来自所谓「社会大倾销」的意识(所谓「不公平竞争」),即认为南方国家由于具有低工资和落后的社会保护制度,因此较诸北方具有著殊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所以要用征税等方式来将之消除。
更有些人迅速地把「社会大倾销」看作为造成工业国家失业趋势的主要成因。在北方,最备受低工资入口产品影响的经济部门(如纺织、成衣、皮革)的雇主,多会赞成社会条款。
至于同样主张社会条款的工会和人道组织,它们最主要的用意,是使到由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所界定的最基本的社会权利保障(工会权利、废除童工等),得到强制性的施行和遵守。事实上,正是发展中的国家,会是首当其冲,被要求写入社会条款。
来自「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的倡议,更坚持社会条款具有如下的双重目的:必须尊重人权;防阻无耻的公司取得竞争优势。
「环境条款」发挥完全相同的作用,目的是防阻不符合维系环境循环管理的产品、服务和生产程序的买卖贸易。
并随著社会条款和环境条款而来的,是民主条款,用意是处罚不尊重最基本人权的国家,把这些国家置于国际市场的裁判。
工会组织和人道组织对于童工遍行全世界尤其不可忍受,它们提议设立某种国际社会基金或某种支援银行,经费来自向违反「国际劳工组织」条款的国家征收关税,以回馈到这些国家,用作发展计划。
鉴于「国际劳工组织」并无制裁的机制,所以一些国际工会组织建议前者和「世界贸易组织」共同设立一个联合咨询制度,以在有需要的时候,对违规的国家施行报复性措施。
破「不公平竞争」之神话
在这些提议和辩论之中,涉及了许多问题,有需要加以厘清。尤其是对于那些在南方、北方及东方进行国际团结支援工作,社会改造工作,回应工人及民众的共同利益等工作程序中活动的个人和团体,更是这样。
我们对失业和业务迁移,该怎样抗争?我们该怎样维护、怎样加强社会基本权利、结社自由、谈判自由?怎样禁止童工……?在「世贸组织」包庇下进行的贸易制裁——主要是针对第三世界国家的——能够为解决问题带来公平、公正和充份的结果吗?
在当今全球力量关系的架构下,引进社会、环境和民主的条款,会否令工人和人民百上加斤呢?
真正的辩题,乃在于干预和条件性。一些工会组织拥戴为了达到社会目的而运用社会干预或经济保护主义的权利,以此来对待容忍社会大倾销、不遵守「国际劳工组织」规范的南方和东方国家。
不过,对于谁该为北方、东方和第三世界的失业和贫困负有实在的责任这点,社会条款这类措施会不会犯有把原凶掩蔽起来之弊呢?也即是,把财雄势大的金融集团和经济集团(尤其是那些跨国公司)遮蔽起来。我们会不会不明智地助长了经济保护主义,令所谓发展中国家蒙受其害?对那些令第三世界普遍贫困必须负有重责的北方机构——不管是金融性的(国际货币基金会、世界银行)、经济性的(世界贸易组织)或政治性的(七大工业国集团)机构——我们会否犯有替它们掩饰之弊?
还有,由这种态度而挑起的竞争,或加速工人间的竞争,不是会令来自不同经济部门、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之间的工人不和吗?
这又回到我们的基本问题来:处在今天的我们,该怎样增强南北两地间的工人、工会、社会组织和民众之间的团结?我们发展这种团结的目的,是为了什么?
必须联结劳工成本的单位——生产力,来看待与低劳工成本相提并论的社会大倾销(「不公平竞争」)。
在南方、东方(也包括北方),当地生产者之间的工资成本之差异,是和低生产力水平相结合的。其水平比诸跨国公司或它们的转承包商所达到的生产力水平,远要低出许多。所以,光谈什么「不公平竞争」,只有百害而无一利。
对产地商来说,低工资在本质上正是反映了生产力水平的差异;任何关税(关口税)或非关税措施(入口配额限制)只是用来削减南方国家的销售。假如用一刀切的方式把工资成本拉平,便势有可能把南方诸国全盘消灭掉。
反过来说,Nike和Adidas之所以把99%的生产线移到亚洲,这很清楚的,乃是由于付给亚洲工人的可怜工资,轻而易举的就能盖过了高生产力水平。跨国公司和转承包商之间的关系(尤其在第三世界),显彰出这些跨国公司对社会大倾销需要负上的责任。转承包商需要负担生产的风险,他们是制度性的逼著要寻求最低的成本。这样一来,便形成频繁地转移生产地域。而在同时间,跨国公司又每每向工会活动诉诸威胁、恫吓和压迫的手段。出于同一理由,转承包商被逼要违反当地法例和「国际劳工组织」的规范,哪怕Nike和其他全球公司采用有「良好行为法则」。
当我们议论社会、环境和民主条款时,必须顾及经济、政治和机构方面的来龙去脉,不能在资本全球化的语意之外(即是「不包括」全球化)来说。资本之全球化,主要由巨大的产业集团——尤其是三合国(欧盟、北美洲和日本)的跨国公司之间的殊死竞争表现无遗。跨国公司——尤其是头200间——以各种方式控制了全球70%的贸易和投资。全球化的过程,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在全球化的世界市场选定的融合过程来运作的。
按F.谢斯尼在《资本现代化》(1994)一书所述:「三合国的跨国公司和商行,只对有数的第三世界国家有兴趣应用选择性的关系。一些国家一如既往的,仍然给看待为原始物资的来源(但这种情况是日趋稀罕了);其他国家,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贸易的集中而作为重新安排转承包工的基地,这些基地由于十分低廉的工资成本而富有吸引力。另有一些国家,是由于具有潜在的庞大市场而成为目标(例如中国)。不过,除开这些特殊事例不论,三合国需要的是市场,它们绝对不需要重要的工业对手……」
藏在良好意向的伪装下推出来,旨在制止社会大倾销的社会条款,事实上是对最糟糕的保护主义方式效劳,为其开脱:保护富人的保护主义。
像这种保护主义,已经生气勃勃,龙虎精神。事实上,联合国发展计划部在1992年提交的报告,对此已作出最明白无误的谴责:「在24个工业国中的20个国家,它们较诸10年前更富保护主义性;它们的保护主义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损害发展中的国家而作出的……总体来说,按我们能作的估价,世界市场的限制令发展中国家每年损失大约5千亿美元。这宗数目,相当于全球发展中国家的全国生产总值全数的20%,相当于它们用在人文发展方面的开支的7倍。」(《联合国发展计划1992年报告》)。
倘若真的要运用上社会、环境和民主条款,倘若要动用报复性措施以打击不公平竞争和超级剥削,那么,施用的对象,首先就该是针对跨国公司。因为正是它们控制了全球70%的贸易和投资;正是它们不断的转移生产地点,有计划地迫使转承包商寻求最低的生产成本,是它们在工业自由区内压迫工会。
拆解「结构调整计划」
一些工会、社会组织和人道组织希望动用社会条款,以作为硬性推行尊重基本社会规范的有效工具。但是,有必要把社会规范和社会条款区分开来,这点十分重要。
社会条款是与贸易协议联系起来的,它是一众国际机关(如「世贸组织」)之间的竞争的延续。
包括「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的3个国际性工会(另外两个是CMT和CES)发表联合声明,要求「国际劳工组织」与「世贸组织」设立一个联合咨询委员会,以便对违反「国际劳工组织」规范的国家,让「『世贸组织』作出适当的多边贸易的回应」(「国际自由工会联合会」《提交世贸组织首届部长级会议的工作文件》1996年)。
「世贸组织」之作为基本社会权利的担保人,这个功能、角色和合法性是问题重重的。它怎能够一边攻击所有杜塞「自由竞争」的障碍物的同时,又相反地作出管制,做出截然相反的事情?当竞争(包括工人之间的竞争)的「逻辑」是妨害到个人和人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它又怎能在同时顾念到这些方面?
上述那些国际工会组织,除了希望把「世贸组织」带进来之外,甚至也想把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会」(「国基会」)也拉进来。
世界银行和国基会所拥戴的宏观经济改革,是和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权利背道而驰的。
占著领导地位的跨国公司控制下的直接投资的重组,利用金融市场自由化之利,指引著资本主义经济的全球化。这种种直接投资把劳工全面重整,将之调较到全球的规模,令每个社会制度和每个生产单位处在竞争和敌对之中。国基会所行的结构调整的政策,正是作出调较以配合这个现实。它担任的「调较管理」的角色,用意不在于限制投机性的金融市场的权力,却倒是用来监督发展中国家的金融政策。
众所周知,继1982年墨西哥债务危机之后,世界银行和国基会的运作,就是把南方和东方的负债国置于监护之下;换句话说,就是剥夺了它们的主权。
所谓「结构调整计划」,就是要贫国应富国的要求而作出调整。更准确的说,是要贫国的贫民,按照由国际性的经济集团控制下的重组直接投资的要求而作出调整。在这些贫国内部,由这种新生的依赖关系而获益的富裕阶级,也同样迫使贫民及日渐贫穷化的阶层作出调整。
而这种调整,是发生在这样的一种情势之内,即世界经济中有整整一个部份是逐渐地脱离出交流的程式,也就是被排除在全球化行列之外。
在相当程度上,这种机制是正在全世界通行。不论在北方、南方或东方,这种机制的转换语就是生活水准日趋低落,失业日趋高企,生存的条件日趋败坏,有更多人被排除在社会之外。就在这个分析框架下,我们可以著手把「结构调整计划」和人权之间的符码拆解。
人权在形成观念及达致宪法层面之初,是把妇女的人权排除在外的;人权经历了4个阶段的演进。第一代是针对个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二代推及社会、文化和经济权利(后者指就业权、有收入权、有房屋、教育和健康等权利)。在第二次大战之后,这些权利在社会立法中被奉若神圣。
第三代的人权在1960年代出现,并象征性地由联合国第1514号关于反对殖民地主义的决议案采纳而得以命名。民族自决权自此后成了人权的一部份。1968年后,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的决议案,相继就个人或社群的权利作新的扩充,包括女性权利、儿童权利和反对种族主义等。第四代的人权,大抵是全体人类的权利:生存权利。这种权利不仅把食物和能源包含在内,并且是广及更阔的课题,即整个生态。这4种人权,是紧密相扣,互不可分。
跨国机构一元一票制
要是拿国基会(在世界银行的协作下)实施的「结构调整计划」来和上述4种人权作出比较,便会立即发现两者之间的当然矛盾。由国基会所提议的模式,及由它的借款条件所作的箝制而实施开来的结果,就是逐点逐滴的把这些人权取消。
国基会、世界银行和7大工业国集团的论述,是把个人权利和社会权利分离开来的。认出这点,实是至关重要。
作为借贷的条件限制所提倡的「良好管治」这个观念,实际上是指要优先尊重个人的权利——而这种尊重,实在又全然是表面上的。譬如「自由」选举,便被假设为是这类型的权利的具体表现。至于社会权利在何时实施,却可以是遥遥无期,或搁在「结构调整计划」得到得当的实施之后;至于何谓「得当」,却难以找出个真正的标准。
说到个人的权利,饶有兴味的是,国基会和世界银行均是奉行人口税制式的运作制度,它们的内部运作(决策权)是根据成员国的财政贡献多寡而定。结果哩,是49个非洲国家合起来的投票权,要较比利时一国所持有的5%控制权还要少。此乃是一元一票制。9个国家(工业最发达的9国)在国基会24个管理层成员中,共占了56%的投票控制权。光是美国——世界上负债最多的国家,就分别占了世界银行和国基会20%的控制权。
因此,这种制度本身,就是否定联合国所确认的民族自决权的。再者,这种制度暗示到,掌管结构调整计划的经理人们并无责任,因此国基会及世界银行也是毋须向那些备受到结构调整影响的国家作出交代。而由于这两个国际机构推行的方案和计划等等,并无需要接受外界的独立评估或独立的财政审核的批核,所以就更不会被人追究了。
结构调整计划造成的社会——经济效应,意味到被排除在全球化之外将导至人口中的整整一个层份,被粗暴的推向社会边绿化,也即是在事实上令他们被排除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之外。
全世界现有10亿文盲,其中有8.4亿人是第三世界的成年人(当中3分2是女性);这项事实,显示出人们的公民权利和市民权利受到侵犯。至于结构调整计划的全部政策,亦是和社会权利背道而驰。由国基会摆布的国家的财政预算案,压制国家对基本物资作津贴,这势将导至公共服务的毁灭;此外,又规定国家实行进口所有货物的政策,以此来为债务效劳……如此种种措施,俱为制造赤贫、制造绝对贫化,同时又保证让中间阶层和特权阶层大受其惠的机制大开门户。
损害儿童权利是最严重的一环。众所周知,第三世界儿童营养不良的情形十分严重,世界银行也无法不承认这个事实。而更严重的是,长时期的营养不良(如持续3——4年)将会产生长期的后果,甚至有跨代的效应。人们现时及未来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全面受到威胁,但会有哪一个国基会的人员,会被召到人权法庭上为他们对人权的侵犯作答辩吗?结构调整计划对环境及城市化所造成的影响,意味到对第4代人权的侵犯:生存权。
国基会和世界银行在1970年代贷款予规模庞大的开发计划,这些计划对生态造成严重的破坏。当借款国无力偿还债务,尤其在1982年的债务危机后,有为数更浩瀚的天然资源被消灭殆尽,以此来偿付债务。在全球层面,发展中国家因此而失去43%的原始林地,这些原始林地是永远不能复原的了。
据《联合国发展计划1997年报告》所述:「第三世界的森林的毁灭,因而对威胁著我们的整体气候改变,要负上5分1的责任;因丧失森林而致的温室作用在短短10年间上升了50%。」
贸易制裁不利人民大众
企图强制第三世界国家尊重「国际劳工组织」的社会规范,或企图用贸易制裁之类的条款来保护就业的措施,不一定是最公平、最公正或最适当的解决方法。从「为达到社会目的而运用保护主义」到与雇主组成策略性联盟以保护「我们的」生意,只是一线之差。这种解决方法早晚会令本身所属的国家陷入更大的社会退步。
对南方或东方国家采用杯葛措施,同样会犯上只对受杯葛国家的民众产生不良作用的毛病。
当然,我们不能完全排除对某些国家、某些公司进行杯葛或制裁的做法。但重要的是,这些措施应该是作为响应受影响国家或公司内的工会或社会人士的要求而实行,以他们的要求作为决定的根据。只有通过社会动员,才能令南方、东方及北方达致社会和司法方面的进步,舍此别无其他神奇的捷径。
在这个大体上已国际化的经济制度下,任何一个社会的退化,皆会被当道的有权者乘机侵食,并经常带来整体性的倒退,而这种状况又会被解释成竞争所使然——它将会如何结束,却是不得而知。
可是,我们知道这当中承载著战争的逻辑:「我们要是不够竞争力,便会有其他人用更低廉的工资、更弹性的时间和更恶劣的工作条件来做我们的工作。」
建基在别人的疾苦之上的富裕,和加强竞争,实际上只会导向整个的败坏。不管是一个行业或一个国家,任何针对工资、工作条件、工会自由及适龄工作的法定年龄所取得的社会进步,只会对其他行业、其他经济部门及其他国家的人民带来好处,并且也会把权力关系扭转为合作的关系。
社会斗争采取的方向
这些社会进步意味到工人组织的自由和社会运动组织的自由,社会运动和人文运动的国际性团结,民主组织和进步组织的协作。动员是与司法进步和立法进步紧密相联的,因为动员通常为司法及立法的进步提供了基础。
在国际宪章和国际协议中写入人民及人民的基本权利既然重要,那么各个进步组织、政治组织、工会和社会组织用自主和独立的工具把自己武装起来以发挥真正的社会控制,这点就更为重要了。
我们的课题是掌有抗衡权力的可能性,以便能够进行探索事实真相的任务,谴责不公义的状况,并且用动员来强制实施、尊重基本权利。譬如说,假如通过由社会抵抗团体所支持的独立的抗衡权力搜集得来的调查结果,对国基会及世界银行的方向和做法予以谴责,是大可以发动起大规模的动员的。在建立这种抗衡权力方面,国际性的声援组合负有尤其重要的责任;而建立这种权力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有透明度,及民主管制的运作。
在20世纪结束之时,我们的社会在技术、科学、金融和人类能力方面,夸言能够确保整个星球上的居民有最起码的、不可或缺的丰足。然而资本主义经济每日都无法满足人类最基本的需要,无法令技术进步的潜力带来果实。
以社会为基础,满足最基本的需要,才是勉力以赴之目的,而非为了达致私人的利润。要达到前者的目标,没有捷径可循。我们必须与新自由主义决裂,改而为另类的途径、另类的建议和实践效力。
例如,通过要求勾销第三世界的负债、结束「结构调整计划」,容许贫穷国家得与世界市场保持起码的距离,我们能够为耐久的发展舖平道路。我们可以把托宾税(Tobin tax)动用为发展基金,可以通过实行真正的农业改革来支撑社会流动。
不消说,走这样的道路便有需要与南方建立新的关系,这个新的关系是以团结、社会正义、当地人民的利益为基础的。
这样一来,便意味到北方的工会和社会运动,必须全心承担责任,拆毁新自由派的坚实堡垒。
(本文作者丹尼士.霍尔曼是报人和经济学家。
史丹摘译自《国际观点》2000年1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