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巧英冤狱的启示
微波
林巧英经港返美被指控持用假证因而判入狱四个月,经上诉验明护照无假而「得直」获释。这宗冤狱使人得到的启示是:
第一、它显露了香港法律制度及其人员执法方面的重大缺点。他们怀疑证件属假造,却不经过必要的查验,便提出控诉;司法人员也不根据验证,而只根据被告的「认罪」,便判以有罪。但实际上,虽然没有古今中外警察国家常见的「严刑逼供」那样的严重事例在今日的香港出现,但许多执法人员为求简便「交差」结案而使用威迫及诱导手法使当事人认罪的情况,却是很可能发生的。为预防这种冤案发生,用科学方法鉴证有关证件,便成了必要的程序。但入境处人员在这宗冤案被揭发后向立法会一个委员会的特别会议上仍然坚持不需这种程序,说「根据现行入境条例,只要涉用假证者认罪,加上强烈的环境证据支持,入境处毋须进一步化验问题证件,便能提出检控。」(2月11日《成报》)一个未成年的16岁少女,只身处于完全陌生的环境,没有亲人和律师的帮助,反而会在对方(包括传译员)的重大压力下,以为听从人言便可早日返家,于是「认罪」了。这种情况之容易发生,是不足为奇的;而现行条例则提供了执法人员以这样的「方便」。
第二,它反映了香港执法人员对内地人民的特别歧视心态。正如平等机会委员会主席胡红玉所说的,林巧英冤狱只是歧视问题的「冰山一角中的一小角」。她对记者表示,她曾接触过「不少内地经港人士受到香港纪律部队冤屈的申诉」,歧视包括对不同国籍及不同地点来源的不平等对待,而对内地来港新移民的歧视,更是歧视中一大项目。她「直指居港权增大港人对内地人的排斥心理,其后接二连三发生新移民学童跳楼自杀及林巧英事件,令人痛心。」(2月11日《苹果日报》)这种歧视内地人的意识,由于1年前港府官员高度夸称将会有167万内地子女在10多年间涌来香港,使香港财政无法负担、影响资源分配、分薄港人福利等宣传而更加强化。由此分化了居民,挑起民众斗民众。歧视意识发展到这样的程度,以致这宗冤狱虽然已经「上诉得直」,但2月2日的《星岛日报》在报道此事时,还在头版大字标题认为:「林巧英『含冤』疑点重重」,并详列7点「疑点」,仿佛要质疑上诉结果的正确性;次日的港台「报章摘要」也特别报道《星岛日报》这些「疑点」,以广宣扬。而经过一电台的时事评论员指责这种「疑点」报道之后,2月11日的《东方日报》又以「林巧英案揭假证世家疑云」为大标题,报道与她的兄姊同名的证件曾「多次被用作偷渡赴美」,从而至少是在客观上「抹黑」她,影射她是涉嫌「假证世家」的成员。这些是不是歧视意识的反映,或者是想迎合那些歧视内地人的读者的「市场需要」呢?
香港社会上歧视内地人的情况普遍而严重,从不久前林婕的悲惨结局也可反映出来。她从内地移民来港,学业成绩优异,曾连夺全港中学组、新移民征文比赛冠军,却受不了社会上的无形压力,同学们的歧视排斥,学校的「读不完的书、做不完的作业、考不完的试」……,终于写下了「这5年来我憎恨香港,讨厌香港这个地方」的遗书,以跳楼自杀向充满歧视的香港社会作出「死的控诉」。这种极端消极的错误行动,与她在得奖文章中的「我定会再接再厉,发奋图强,迎接新的挑战」的诺言相反,是不能为别的人效法的!但香港这个资本主义社会各种不合理制度和事物,应对林婕之死负上完全的罪责!〔编者按:上述的林婕得奖其中一文,请参看本期的转载。〕
在林巧英冤狱曝光后,高官都表示重视这事,要加以调查,把结果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布。在无法掩饰错误之下,官方有可能只轻描淡写地把责任推在个别人员身上,而尽可能维持当局的权威、司法及条例上的「公正」形象。但事实上,有关的错误,并不是个别人偶然疏忽犯下的「特殊个案」,而是相当多的现象、有关制度及条例上的「漏洞」和社会上歧视的问题。如果不正本清源地改正,则更多的林巧英、林婕之类的事件将会继续发生、无法避免。
200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