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恶法 必须修改!
军行
特区政府以违反《公安条例》罪名拘控学联代表,进一步激发出反对公安恶法的斗争,要求加以重大修改。香港各界人士(包括大律师公会)所齐声谴责的主要错误是:
一、现行的《公安条例》,在97年临立会修订后,规定港人在公众游行或集会举行前必须得到警方发出的「不反对通知书」(游行人数不超过30人、集会人数不超过50人的,可予豁免)。
这就授予警务处长以批准权,是95年实行的《公安条例》所没有的,表明回归后警方在这方面的权力反而是大大膨胀,有权剥夺市民的应有游行、集会权利。而且,97年的临立会修订,对于警方反对及禁止游行和集会的「理由」还增加了「国家安全」以及「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两项,亦即增加了剥夺市民有关权利的更多借口。
二、规定游行集会须于7日前以书面通知。这个时限太长,既无必要,实际上只是要障碍游行集会的进行,对于许多突发的紧急事件需要尽快举行的游行集会,将受到不必要的阻碍。例如工会因追讨欠薪等而急需举行的集会游行,便会因这种规限而延误。如果不是7日通知而急需游行集会,警方便有借口视之为「非法」,并加以控告。
三、条例规定,被指控为「非法集会」的组织者和参加者的最高刑罚是判监5年。这是非常严厉而绝不合理,违反《国际人权公约》甚至《基本法》的。保安局长以这项规定早在1967年已引入来作辩解。但当时是港英殖民地统治,香港的「左派」响应国内的「文革」运动,在香港进行反英暴动,以武力对抗英帝国主义者。港英这种镇压条例是反动的。历史已过去了30多年,香港在回归后已成为「社会主义」中国的一部份,港人已被宣传是「当家作主」了,而且事实上,警方也宣称已有6,000多宗游行集会,几乎都是和平进行的。保安局长以上述「理由」作辩护,等于无视了当时与今天的极大不同情况,又等于肯定了当时这样规定也是需要和合理的,因而坚持要效法英帝的殖民地政府镇压中国人民的残酷手法,继续采用来对付港人。这样的苛例如不加以改变,就是要死硬坚持错误,拒绝任可正确、合理的批评意见。
但是,以保安局长为代表的回应,一方面,是发动亲政府的社团起来响应它的坚持绝不修改公安条例,连大埔儿童合唱团也表态反对修法,而且,「其中部份团体的负责人,根本不知道所属组织向立法会交递交了(反对修法的)意见书(11月18日《星岛日报》报道);另方面,在表示要咨询公众意见的同时,却急不及待地向立法会突然提出动议,要立法会通过保留《公安条例》中有关规管公众游行及集会的条文,企图籍助于立法会中亲京保皇派占了多数的优势,以「快刀斩乱麻」的行政手段,压平民间的反对声音和诉求,玩弄假咨询(实则至今仍未发出定期咨询的文件)真独裁的把戏。
即使立法会的多数议员完全漠视民间强烈的反对恶法和普遍的要求修法的诉求,在延迟一个月之后「照单全收」港府的动议草案,通过如仪,但民间这些反对和诉求是不会就此罢休,而会不断提出意见,进行抗争,直至获致合理修改为止的。港人需要迫使当局就修改公安条例公布绿皮书,定出期限进行、全民讨论最后由立法会根据港人多数意见作出修改。而大律师公会所提出的如下5点修订《公安条例》方案,则可作为港人讨论时的重要参考:1、参与未有知会警方的和平集会及游行的市民,最高判监5年的条文应予取消;2、组织集会者的最高监5年规定应改为只限罚款;3、集会通知期7日应改为48小时;4、对集会附加条件由警方决定应改由法官决定;5、游行人数30人或以上及集会人数50人或以上,应改为100人以上。
2000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