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分娩假期权利受威胁

                          史丹摘译

 


    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利用有少数国家修改产假法例为借口,正在著手修改产假的权利。

    在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第103条条款,保障在职妇女的产假权利。这条条款规定了下列原则:至少12周产假、享有医疗福利、绝对反对在产假期间被解雇。而在2000年6月,这条条款被修改。由雇主提倡的修改,对上述原则精神作出了质疑。

    按既有条款,在职妇女「适用于产业女职工,非产业和农业雇用的女工,包括在家里工作的妇女」。但现在建议的修改草稿,却容许联合国的成员国可以「完全或部份地排除适用的范围,只限用于有限的工人或行业的类别」。

       收缩适用行业和假期

    换言之,一些国家可以把某些行业的工人完全排斥,不可享有分娩假期!

    原条款规定,分娩假的期间至少需有2周……分娩后的规定产假不应少过两周」。而建议的修改,则是:「分娩假期应该包括一段规定期限,假期的长短和怎样分配则由劳资双方决定」。

    在失业高企的国家,所谓受薪者的自由,不过是大话西游。

    建议中的修改,也会给雇主广开解雇产假期间的工人的大门。本来,原有条款规定:「在有关缺席期间(分娩假或补假期间),雇主发放解雇通知,乃属非法」。修改稿则建议:「禁止雇主在妇女怀孕期间将她解雇……除非解雇的理由是与女工的怀孕、分娩和喂哺母乳无关。」简言之,只要找到其他口实,便可以将怀孕前的女工解雇。

    在目前,各国的有薪分娩假期的长短各异,林林种种。在德国,有14周全薪分娩假;法国是16周分娩假,只付工资84%。其他国家如葡萄牙的分娩假只有12周。瑞士的女工和南方许多国家的女工仍然剥夺分娩假期。但建议修改的分娩假期条款,却不仅没有乘机改善状况,更反而是要使这项权利走下坡。

    对于妇女分娩假期问题,就像对待《多边投资协议》一样,只有通过群众的动员,才能防止社会的倒退。

    在法国,「全国集体争取妇女权利社」和「世界大游行法国协调部」已经把这个问题拿上议程。它们发出了公开的呼吁,要求维持「国际劳工组织」103条款的精神,并且要求「最低限度有16周分娩假期,维持让分娩假期适用到所有受薪者类别,包括适用到家庭工人、独立工人,一无例外;要维持绝对不能解雇怀孕及产假期间的职工、维持现行较国际劳工组织有关条款更为优越的法例。」

    (史丹摘译自《国际观点》2000年7-8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