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23条立法
本刊评论员
在北京高官多次公开催促23条立法的巨大压力之下,香港特区政府推出了《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咨询文件。它立即引起了广大市民和舆论等方面的很大反应,也引起了外国传媒的猛烈抨击和在港外商的「关注」。市民等质疑,回归后5年多没有出现过颠覆中央或分裂国家的活动甚至迹象,社会、政治各方面都一直正常地安定,根本不需要在现有的防止和惩治罪行等条例有效地施行的现状下,再增加这样非常严苛的立法。而且,这个咨询文件内容措词充满含糊空泛、到处存在地雷陷阱,使得广大市民随时有误触地雷、跌入陷阱的危险,从而会遭到终身监禁的最高刑罚。因此,许多市民(包括法律界人士)和传媒都很快表态加以反对,认为没有必要制定这样的法例。《十月评论》过去也表示过没有必要为第23条立法,尤其是对今天这个咨询文件的意见,也同上述的公众的意见相若,反对立法,尤其是这样子的立法。
公众,特别是法律界、报章评论认为,如果今天一定要23条立法,也不应又像这个咨询文件大致相同地写成修改条文须经立法会逐条通过的蓝纸草案再作有限期咨询,和提交立法会讨论通过;而应写成包含具体清晰法律条文的白纸草案供公众研究和讨论,同时必须有充分的咨询期间。
但是,保安局局长叶刘淑仪声称,她已经赴京同中央取得共识,必须在明年(03年)6月底完成这项立法,翌日(7月1日)起公布施行。时间表已定,不能同意上述的公众要求,写成白纸草案延长咨询时间。如此看来,既然公布前已经同中央高层决定了文件内容和立法期限(这其实应该说是听取了中央指示),就一定要全部忠实地予以执行;这反映出向公众咨询只是虚假的敷衍手法,咨询到的民意即使绝大多数质疑,不同意以至反对,或者提出建议,当局都将会拒绝接受。
事实发展倘将如此不幸言中,那就会将内地一贯施行的严厉限制人民自由权利、加紧控制人民等一套逐步推行于香港,使一国两制逐步趋于一国一制化,一国两制50年不变的规定及承诺将被违反。结果将会是,全港市民一向享有的自由权利遭到严重剥夺、损害,现有的一些团体可能被借词取缔,而香港的国际形象也会受到很坏影响,对香港的经济、政治等的评级也会被相应地降低,而且会增加外商的疑虑,甚至减少在港投资。特别重要的是加剧香港的经济困难和失业。
提出立法的7宗罪
该文件列出的政府准备立法新增或修正的「7宗罪」,除了「叛国罪」判终身监禁在此暂不评论之外,其余6宗罪现根据咨询文件分别加以评述如下:
一、在现行法例外新增加的颠覆罪,文件建议的罪状包括:A,以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严重非法手段,胁迫中国或推翻中国,或废除中国宪法所确立的国家根本制度;B、企图协助教唆或怂使者亦属犯法。这些所谓「威胁」、「企图」,并不是确凿的事实表现,而是其他人主观上的认定,可以被任意引伸而作出的。这样含糊的罪名,也使得支联会在每年游行集会中与市民一起喊出「追究屠城责任,结束一党专政」的呼声,都可能被无限上纲地扣上罪名,因为一党专政正是中共利用宪法规定的由中共领导国家的制度;而中共领导层当年的镇压也是合法、合理,不容追究、翻案的。
二、另一项新增的分裂国家罪是指:A,威胁使用武力或其他严重非法手段,抗拒中央政府对中国的一部份行使主权……;B,企图干犯、协助教唆或怂使他人干犯分裂国家的实际罪行。这里也和上面所说的相若,仍是「威胁」或「企图」那样做,又可任由别人随其主观愿望而作出认定,便构成罪名,而不需要有明确事实作为证据。
上述两项的「威胁使用武力」,可被引伸到涵盖很广泛的行为,包括例如骚乱者烧毁一辆汽车,也可无限引伸地套上「危害国家」的罪名。
三、煽动暴乱罪,它建议:把现有的「处理煽动刊物、煽动他人干犯叛逆罪」,扩大为「煽动他人干犯叛国、分裂国家或颠覆罪」,而且,引伸为「明知或有合理理由怀疑,而没有合理辩解处理煽动刊物」,「管有煽动刊物」,也同样扩大而加上上述的罪名。这对于现行的新闻出版自由是非常严苛的限制,给新闻工作者、报刊有关负责人士等等,增加极大的恐惧感,害怕误触地雷,动辄有官非以至被终身监禁的危险。由此产生的结果,将会是限制了新闻自由,使工作人士尽可能少作评论、少揭露阴暗面事实,等等,市民知的权利也势将被大大削减。
它建议废除现行起诉期限,亦即对于久远旧事仍有追溯力检控煽动叛乱和叛国。现行的《刑事罪行条例》规定,对叛逆等罪名的检控,必须在犯罪后3年内展开;煽动罪更须在犯罪后6个月内提控。而咨询文件则提议废除这些时限规定,亦即取消了现行条例对防止「秋后算账」的保障。
四、所提议的窃取国家机密罪,是指未经授权而披露未获授权取得的受保护资料,而受保护的范围包括:保安及情报、财务、国际关系、「中港关系」、以及有关罪行和刑事调查的资料。这里列出的范围已经非常广泛,还有其他未列出包括在内、将来仍可随意增加的。香港传媒从中外报刊、电讯所得而刊登或转载的资料,都可能被扣上「窃取」未经授权而披露国家机密的罪名,使得新闻工作者等无所适从,结果可能因惧怕误触地雷而不予刊载,较「安全」的是采用内地官方发出的资料,逐渐变成为官方的喉舌和宣传工具。发展到这种情势,将会比国内的非官方报刊还不如,它们已经争取到可刊出那些自己取得而未经官方授权披露的资料,有限度地发表独自的评论。
五及六、它所定出的支援被禁制的「外国政治性组织」,以及与之联系,均属有罪。所指的「被禁制」组织是由中央政府取缔了的。与它有从属关系的联系,在财政上支援、资助它,便构成犯罪,需监禁7年。
这些罪名,首当其冲的会是香港的法轮功组织及其人员。他们将会被扣上这些「罪名」,而取消其在港的现有合法地位,负责人也有被判囚7年的可能。其余一些组织也很可能难避过这种灾难!
它建议授予警方额外权力,可以滥权地不需法官预先批准取得搜查令,便由警司派员入屋搜查。香港现时法例即使对很多严重罪行,也没有赋予警方权力于紧急情况下入屋搜查,何况所提及的罪行很多都涉及终身监禁刑罚,这更必要在执法的程序上作出相当保障。同时,文件也没有提出理据支持警方这样做。这就是取消了现行有关法例规定的市民免于恐惧及不受骚扰的自由的保障。
审判由政府委派的法官单独进行,没有陪审团参加、提出意见,供法官循惯例依陪审员多数意见来判决。这样对被告将有可能更加不利。
从以上引述的该文件「建议」立法的笼统内容可以看到,如果依高官的强硬表态和文件的建议全部落实,则香港市民现有的一切自由、人权等权益将会遭到严重的削弱、损害。特首声称立法「绝对不会减少市民现时所享有的自由和人权,亦绝对不会影响我们现有的生活方式」,未来的实际发展将可证明这个承诺到底有多少能兑现!
这项立法直接关系到全港市民的切身利益和实际生活,市民必需起来踊跃发表意见,积极提出建议要求,汇合成集体意见,构成绝大多数市民的意见,提供当局采纳,作为根据写成白纸草案,这样才能有力量地、有效地改变政府的强硬做法,阻止最不幸的发展降临,继续维护市民的自由、人权和社会利益!
200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