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局无理择控和平游行人士

                         振言

 


    香港回归后,钦点的临时立法会恢复了95年已修订、删改了的部份《公安条例》,更规定授权警方可用「国家安全」等为名,事前审查游行集会,甚至不予批准,限制市民的香港游行、集会等自由权利。最近,警方拘控了学联两名成员冯家强和卢伟明以及「四五行动」梁国雄,首次引用有关《公安条例》进行起诉。这宗案件向港人和国际社会展现出《公安条例》反民主的本质和作用,显示?港府实行逐步收紧市民一向享有的游行、集会等自由。

       选择性政治检控无理

    根据警方资料,1998至02年10月,共有527宗没有通知警方的集会游行,而参加的市民多到无法统计。但现在只选择上述3人来控告,目的明显是针对四五行动和学联,这是被控告的示威者在法庭上答辩时指责当局的。

    示威者又指责:《公安条例》要求示威者于游行前7天通知警务处长,先取得「不反对通知书」,并规定给予处长反对的权利,是侵犯「集会及游行自由」,7天通报期亦过长。

    总裁判官李瀚良在判词中虽然回应,说警务处长可接受少于7日的通知,若反对亦须表明理由;但他仍然批评:「控罪本身带政治性质,本席有好大疑问是否交由法庭处理」。(11月26日《明报》)

    他也「质疑由99年至今共有300多宗少于7天通知的集会,当局都没有检控。」这等于说,这案件具有政治性选择性,法庭是不应审判的。但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对此质疑并不能正面而有理由地回答,只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地重申,「检控并非政治迫害」,又强调「我看不到不在法院处理,可以怎样处理?」(见12月4日《明报》论坛载时事评论员吴志森题为《公安法政治控罪,梁爱诗须回答》一文)

    即使是这位独立的时事评论员,也在他的上引文章中指出:「如果当时政府官员没有公开说谎,按照他们所说的表面解读,7天前通知警方只是为了防止游行示威出现混乱的手段,是一种技术性的规定,而……没有7天前通知警方,至多是技术犯规,若因此而引起混乱,才应构成犯罪。」这就非常客观有理地批驳了当局的无理检控,回应了李瀚良法官不应由法庭检控的质疑。

    示威者又指出:警务处长可基于「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理由反对游行,有关概念太含糊,对警权缺乏制衡。

    对此,主理的法官也认为:「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众安全」等字眼根本很难准确规范,尤其是「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以上引述的法官意见,俱来自11月26日《信报》报道)

          和平游行无罪

    总裁判官判定:「在整个事件中,没有任何人有暴力的意图,实际上也没有暴力行为,本席认为这是一个和平的游行。」

    而和平的游行、集会、示威,则不但不是犯法,且更是当局必须加以「确保」,这是特首在5年多以前如此公开承诺的:「必须确保市民日后仍依旧继续以和平合法的方法,举行游行示威。」(董建华于1997年4月17日,以候任行政长官身份在报业公会颁奖礼上作出上述承诺。)(引自11月26日《明报》)除非他诡言说他以前只是指「合法」的游行示威,而当日的游行则没有照规定于7日前通知,因而是不合法的。如果这样,就是企图以技术性问题否定人权公约和基本法对保障自由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如果特首97年的承诺不用事实、行动来实现,则他不久前信誓旦旦地公开说,这次的23条立法绝对不会减少市民已享有的自由人权,又会有什么价值!

    然而,尽管李瀚良法官有上引这样的批评意见,但他仍必须执行法律的规定和法庭的职责,判3被告「有罪」,但「轻判」各签500元守行为3个月,兼留「案底」;他并且要替当局多方辩解。这又一次说明,法庭是统治者打压异己、限制市民基本权利的政治工具,不能超然独立的。这也揭破了官方今天说23条立法将有法庭把关的论据;到那时,法庭仍然是当局同样的政治工具。

    《明报》在上述的报道同时,也在其社评中表示:「我们同意总裁判官李瀚良的观察,这宗和平集会完全没有影响公众秩序,律政司根本不应该提出检控。」「仅仅因为集会组织者未有依照法例的技术规定——事先提出申请,便对和平集会提出检控,明显不符合公众利益。律政司应该虚心听取法院的批评,重新检讨这方面的检控决定,而最彻底的解决办法则是修改法例」。《明报》社评所指应予修改的法例,就是恶法《公安条例》,它使港府及其律政司在这次检控3人中自暴其丑,也是自食其恶果,进一步丧失广大市民对当局的公信力。

    当局拘控3人也是一个恶讯号,表示将有更多更严厉的打压市民和收紧自由人权的言行,以威吓一般市民不再去运用其应有的权利。警方在不久前再拘捕及起诉四五行动成员刘山青和前线成员陶君行,就是具体的表现。刑事检控专员江乐士月前承认「已加强注视(非法集会)」,又是压制集会自由的警号。当局选择这5位人士来检控,就是想先击败敢于时常起来反对当局倒行逆施的积极战士。

    由此向港人启示了,今天特别变本加厉地要压制市民自由人权的23条立法,比之《公安条例》更严苛、更全面、更凶恶,也因而更加激发起市民的普遍、强烈反对。要阻止统治者肆无忌惮地剥夺市民的自由权利,唯有广大市民齐心起来表现其力量,才有可能!

    200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