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人员无法无天,导致法例更换
军行
中国公安人员一直滥用权力,任意鱼肉人民,对被拘留者非法地酷刑逼供或借口歛财,已成为司空见惯的事,无辜受害的人民数不胜数,惨不忍言。今年3月和6月之间,官方新华社、湖南《三湘都市报》和《北京青年报》分别报道的有关新闻,就是无数事例中最新而骇人听闻的几宗。
一宗发生于广州。武汉大学生孙志刚受聘于广州一间时装公司,因未带任何证件,被公安带回黄村派出所,次日晚被送往医院,两日后因身体大面积创伤,休克死亡。事后,该派出所3名公安被刑事拘留。广州传媒曾经报道,当地警方曾送二千元给孙志刚家属,但不为家属接纳。事件曝光后,终于由当局设立专案组调查,并且拘捕了当时同病房的8名病人和2名医护人员。(5月14日《苹果日报》转引新华社报道)官方报道似乎意图把殴打致死责任推在医院11人身上,但看来孙是在送往医院之前已被打到奄奄一息,那11人与孙并不认识且无仇怨,最多是在公安胁迫下替公安加上最后一击的。但无论如何,主凶是公安,应是不争的事实。
又据湖南《三湘都市报》报道:现年三十五岁的萧大渊于今年三月因涉嫌盗窃,被株洲市荷塘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审查,公安将萧的衣裤脱光,双手反扣在一铁椅上,用电棒对萧的下体电击七、八次,每次电击约一分钟。萧大渊声声惨叫,在极度疼痛下陷入昏迷。公安一直不准萧举报投诉,直至被关一个多月后,因伤口溃烂不堪,疼痛难忍,需送院急救,才被当地检察院发觉,揭发真相。(详见7月22日《苹果日报》)
另一宗出现于湖南。今年6月10日,湖南《三湘都市报》以《滴血的收容》为题,报道了该省涟源市收容遣送站(以下简称收容站)通过给回扣(回佣)与派出所勾结「收容」外来人员,并向每个被收容者收取500元至800元遣送费后放人的内幕。消息来源是收容站原党支部书记郭先礼,据他统计,从1996年到02年11月份为止,该收容所利用扣人索钱的手段,已经从一万多农民身上获取现金320万元。其手段是:该站同市火车站口头协议,火车站派出所和联防队员以收容三无人员名义,把经过涟源的农民扣下来,由收容站接去,每抓一农民,火车站派出所可得回扣50元,队员得5元。「收容站抓来的人,百分之九十九都是些无辜的人」。身上有足够钱的农民,留下钱后便可离开;不够钱的,收容站就拍电报到他家里,要求速带800元来「自保」接人。家里也没有钱的,就要给站里干活,挑土、搞建设、做砖、种菜等等,却无报酬。
这个报道透露,同样情况在其他收容站(所)也存在:有关负责人「萧笑华承认,他和外面很多收容所有联系,每拉过来一车被收容人员,涟源收容站要出的成本是2.2万元钱。」「此前,被《三湘都市报》报道过的岳阳收容站不仅停止了收容工作,而且已经拆掉了旧的收容站。当地民政局的艾科长表示,收容所的基建工作确实『需要改善』」。(这里婉转地说的「基建工作」,即是指对待被收容人员的工作。)
郭先礼指出:「收容站的工作是两套,向政府?报的是一套,自己做的又是一套。政府觉得站长在一线工作,了解情况,也就听站长的。」(以上报道全部引自《南方都市报》供稿的6月19日《北京青年报》)
但后来,正因为这种黑幕不祇存在于涟源市等极少数收容站,而且是“天下乌鸦一样黑”地普遍存在于各地,又发生了孙志刚等惨剧并曝光了,这才引起国务院的关注,检讨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所产生的弊害,那些抓人勒索的收容站人员,就是凭借这条法例去「依法」行使其权力,实际上是「无法无天」、肆无忌惮地任意妄为的。而其根源则是拥有政治上特殊权力(纵然是起码的低级政府执法人员也拥有),不受群众的批评、监督、弹劾、以至撤换。
在《三湘都市报》刊出了上述报道后的第8天,在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城市生活无著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修改后在20日公布,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2年5月发布的《收容遣送办法》。《救助管理办法》「要求,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办法》还明确规定,救助站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章制度,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不准使用受助人员担任管理工作;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不准调戏妇女。
违反这些规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引自6月23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办法》所说的「应当」、「不得」、「不准」,实际上就是已发生的不应该和不准许的情况,这些规定在以前的官方文件中大都应该已有列明。但问题正在于各级地方负责人员的「有法不依」、「知法犯法」、「阳奉阴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些引语都是中国官场一直流行的现象),甚至「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使得那些冠冕堂皇、面面俱圆的规定都变成了无用的条文。刚公布施行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的「不应该」、「不得」和「不准」事项,将来也难避免不或多或少会有类似的结果,尽管它列有违反这些规定的追究责任条文。这是由于上面指出的政府工作人员任意妄为的根源依然存在的缘故。
2003年7月25日